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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承认 追债赢官司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3-3-9 07: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偿还原告耒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1202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于2007年9月8日从原告耒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机构公平信用社贷款二笔,其中一笔借款金额为12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20日;另一笔借款金额为2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9月8日,二笔借款的利率均为13。8‰,二笔借款逾期后被告均未偿还本息。2011年9月13日,被告曾就该二笔借款向原告申请续贷,但未获原告同意。此后,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于2012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向被告发出支付令,因被告在支付令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终结督促程序。后原告又以审判程序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作者:郭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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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 发表于 2013-3-9 08: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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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金满斗系列 发表于 2013-3-29 09: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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