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拒赔交强险无依据 a% R4 G3 {3 C" {7 Y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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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文某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余某无证驾车与文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文某头部受重伤的交通事故,文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文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余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7日0时起至2012年5月16日24时止,该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事发后,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余某无证驾驶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赔事由,并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 所作答复为依据,其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救济。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不但符合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 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赔偿。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 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该受害人在向侵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也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 [作者:郭祥社] , V1 N- n- }3 e! 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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