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丢失,赔偿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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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市消委调处一起邮件丢失的消费者投诉,邮政所赔偿一千元。 2013年1月21日,家住槐园小区的梁芳女士向市消委投诉称:她于2012年2月9日通过我市广场邮政所将7件衣服、1双鞋子价值5300元,重6705克的包裹寄往深圳,至2月19日对方还未收到寄件,显然邮件已在邮寄途中丢失。因赔偿问题多次与广场邮政所协商未果,遂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赔偿多种损失6700元。 市消委受理后,经过调查进行调解。广场邮政所承认邮件丢失的责任,但在赔偿问题上因为没有保价投递,坚持按《邮政法》规定,赔偿邮资的三倍,数额不超过300元。消费者则要求邮件的实数5300元,另加因投诉付出的交通费、通讯(电话)费400元,误工费100元,共6700元。双方分歧较大,争执不下。市消委认为邮件丢失,责任在邮政所,应当赔偿,但赔偿邮资的三倍,对消费者来说显失公正,令人难以接受。消费者提出按丢失邮件物品的数量和价值赔偿,因为没有证据,无法确认。因此,既不能按邮资的3倍赔偿,也不能按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和消委再三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广场邮政所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损失一千元。 [作者:匡笑燕 梁斌] . z1 D; t1 B: U$ D/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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