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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窃自家钱财被判刑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3-3-27 06: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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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耒阳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3-26
  被告人李某因赌博输了钱,两次伙同他人盗窃与其共同生活的伯父银行卡和银行存单,共窃取人民币17622元,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因赌博输了钱,便于9月25日,与一小孩在自己家里盗窃与其共同生活的伯父的钱财,找到银行卡一张。 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耒阳市马水邮政储蓄所,插入储蓄卡输入一组密码,成功进入系统,取走储蓄卡中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李某用盗窃的钱还清赌债后,将余款挥霍。10月7日,李某又从其伯父的衣服口袋里盗走伯父金额为3500元的定期储蓄存单一张。11月8日,李某找到王某,再三恳求王某帮他把存单里的钱取出来,并许诺事成后给烟。王某拿该存单到洲陂信用社,将本息3622.50元取出来后交给李某。之后,李某买了一条精白沙香烟给王某,另付“好处费”100元。案发后,李某被父亲扭送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父赔偿了其伯父损失1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外人秘密窃取自己家里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案发后,其父亲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其父替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作者:刘宝钧], e$ M; C9 G4 T3 T9 d%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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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 发表于 2013-3-27 07: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自己家的东西也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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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金满斗系列 发表于 2013-3-29 09: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兔子都不吃窝边草,真是兔子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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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 发表于 2013-3-29 10:4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加贼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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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 发表于 2013-3-29 11:0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家贼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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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发表于 2013-3-29 11:1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城市的冶安好,小偷难以得手,希望耒阳也加把劲把冶安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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