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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近三千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3-3-28 08: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耒阳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近三千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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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被告某乳业公司与某银行耒阳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向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将其17431平方米的房屋及354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全部机器设备一并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耒阳市支行按约向被告发放了2900万元贷款。但在2011年2月至3月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发现法院在另案中查封了被告设定抵押的财产,认为被告的贷款已面临重大风险,便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而被告却无力偿还,一直拖欠贷款。2011年5月9日,某银行耒阳市支行与原告某投资公司协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银行耒阳市支行将被告所欠该行贷款本息共计2965万余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且抵押权一并转让,由原告代被告偿还某银行耒阳市支行的贷款本息。债权转让后,某银行耒阳市支行通知了被告。由于被告的抵押物已到期,原告某投资公司经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65万余元,并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中,因被告对借款事实和债权转让不持异议,本案的诉讼标的虽然大,但仍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主审法官坚持民事案件先行调解的原则,采取灵巧的调解方式,践行能动司法。主审法官“面对面”地给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明法析理;“背靠背”地耐心细致反复给双方当事人做疏导解工作,从情、理、法入手,建议原告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以追求最好的实际履行效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当日达成了被告分期还款和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调解协议。

[作者:郭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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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无缺 发表于 2013-3-28 08: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业扯蛋,明知已经抵押,还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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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 发表于 2013-3-28 10:4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谁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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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而已 发表于 2013-3-28 1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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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夫人 发表于 2013-3-28 17: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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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金满斗系列 发表于 2013-3-29 09: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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