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 对外债务仍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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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股东变更,变更股东后的公司对前期债务应否承担偿还责任?日前,市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货款361915.8元。 耒阳市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与徐某签订石英砂购销合同,价格为每吨14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订立后,徐某自2011年8月29日起向某公司送货至2012年1月4日,期间,发生交易的货款总额为686057.8元,已支付货款为345142元,尚欠货款为340915.8元。此后,因某公司股东变更,暂时与徐某中断了购销关系,而从另家石英砂生产商进了几批货。但在2012年1月9日后某公司又进了徐某的货,又欠货款21000元,前后共计欠原告货款为361915.8元,徐某多次催讨,由于某公司的新股东不愿给付原股东欠下的货款,故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所签订的石英砂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公司股东变更,新股东以不能为原股东还债为由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违约责任。 [作者:郭祥社] 9 x" S p* t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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