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项目部从事工程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项目部没有按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之后,项目部解散。员工该向谁请求支付工资呢?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公司应该承担支付责任。
2009年,
湖南某公司在我市承包了某小区的园林景观工程,之后,该公司与刘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批准刘某为工程项目承包人,并相应组织项目经理部,成员名单报公司审批。为了按时履行合同,项目部聘用了陈某、谢某、李某、聂某等从事相应的工作。陈某等四人完成工作后,项目部却没有按约定支付工资,在陈某等四人的催讨下,刘某向陈某等四人出具了欠条,确认了欠款金额及支付期限,但到期后,刘某却依然没有支付。后经市建工局调处,某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向陈某等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对于其他工资欠款,经多次催讨,某公司仍然不予支付,从而引起纠纷,陈某等四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是具有专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开发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接了某小区的园林景观工程,并批准刘某以承包人的身份成立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工作,因此,项目部是某公司的派出机构,项目部负责人刘某履行工程合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合同的签订人即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为完成工程,聘用陈某等人工作,完成工作成果后,经项目部负责人刘某与陈某等人结算,尚欠陈某等人的工资,刘某为此向陈某等人出具了欠条,某公司即应承担该工资的支付责任。某公司经催告,仅以借款形式向陈某等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却对其他工资拖欠不付,引起纠纷,某公司应负全部责任。陈某等人请求某公司支付工资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公司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公司与刘某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刘某是实际施工人,应由刘某承担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作出判决,判令某公司向陈某等四人共支付工资欠款17万余元。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