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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耒阳新闻网 年近四十的邓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就贩卖一次毒品,才200元,竟然要坐3年牢。近日,市法院依法判处了被告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9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邓某在市烈士陵园附近以400元钱的价格从李某手中购买了2包毒品**(每包重约0.3克)后,在财富大酒店对面马路旁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陈某一包**中的大部分,剩余毒品被被告人邓某自己吸食掉。
" f, g7 K6 K# S p( n7 V/ J 2012年9月26日,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烈士陵园门口一牌馆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81粒,疑似**的白色晶状体一小包。经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红色颗粒重7.66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即麻古)毒品成分;白色晶状体一小包重0.27克,含甲基苯丙胺(即**)毒品成分。
L2 {$ B" {8 k+ y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被搜缴的毒品7.93克,依法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但毒品尚未卖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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