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氏是东湖圩乡株山村2组人,1936年出生,现年77岁,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居住在一间非常破旧的老房子里,丈夫于2009年去世。未生育小孩,后带养一子,儿子成年后便去往广东打工(具体地址村里无人知晓),已多年未回家,且从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由于吴氏户口本显示有一子,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且法定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因此,按照政策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与此同时,因其子在广东务工,按照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四类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约为6000元,超过
湖南省年人均收入1380元的农村低保标准,从理论上来说也不符合农村低保,故村委会一直未帮其向上级申请低保。
从2011年开始,市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对拟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实行100%的入户调查。2012年,该局在吴氏所在自然村入户调查时,听到村民反映吴氏的情况,工作人员当即便前往吴氏家里,了解到她虽有一子,但由于关系特殊,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生活确实非常困难。随后工作人员向吴氏讲解了低保政策,并告之她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申请低保。经吴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程序,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将其纳入了农村低保,从2013年1月份起享受二类1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