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327377|回复: 7
收起左侧

毕业生谨防错误认识误前程

权利阳光下运行 发表于 2013-5-20 08: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毕业季的临近,即将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们迫切希望能够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而今年全国699万名高校毕业生,比去年整整多出19万。面对“最难就业季”,大学生们不得不降低条件和要求以确保能找到工作。然而,因为对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毕业生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2 [8 ]3 U' H3 i8 ?% b
    为此,法律人士提醒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劳动合同才是保障劳动权益的直接证据。而在招聘过程中所填的应聘登记表、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及单位给推销员发的临时工作证,都很难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9 f. c4 K" j' Q2 R
    误区1& }- y) L1 _# M# T& R3 j
    把应聘登记表当作劳动合同
( L* p( X* l. ~  z! I    肖某萍从校园招聘会现场“淘”得一家公司生产技术人员的职位,并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通过初试、复试,肖某萍最终被公司口头通知录取。可一个月后,肖某萍前往公司上班时,却又被告知不必去了。原来,一切均缘于公司从另一家著名大学招聘到一个比肖某萍“级别”更高的人才,肖某萍因而变得“多余”。肖某萍随即以应聘登记表为据,状告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9 E+ C4 `9 x5 s5 w+ x. Y
    点评:肖某萍虽有应聘登记表在手,但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
# l+ ^* ~( {0 B3 U) X    肖某萍的应聘登记表也只是仅仅反映了其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而未涉及是否确立劳动关系、是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 Q# w3 ]& b0 Y6 K    本案中,虽然之后肖某萍曾根据公司的要求参加过初试、复试,甚至公司已口头通知录取,但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合意并最终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缺少的恰恰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6 D; F: G* x8 g0 N; k+ ~  w6 M! O    误区2
( P# m$ h+ o$ Q3 }7 l    收到录用通知就是对方员工?, D' x( q/ @- M" W+ u
    通过层层选拔,毕业生郭某娟被一家心仪的公司所录取。公司随后向郭某娟发放了一份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明了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岗位要求等。但是,一周后公司却突然“收回成命”。一盆冷水一下子消除了郭某娟脸上的笑容。为讨个说法,她以录用通知书包括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之举明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法院却驳回了其诉求。3 e' s4 {7 o- D8 U: n7 R+ D! S
    点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劳动者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劳动者接受,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失效。 4 E2 R' A7 s5 k# H6 B
    同时,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当然,本案中,经双方协商也可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
- ]! L8 f# B7 d4 J- J    误区3) _& H( x' u% Y( A
    有了工作证就成立劳动关系?
- k4 X9 |! f% p# ^    侯某婷通过街头广告,被一家公司聘为推销员,但条件非常苛刻:公司只根据侯某婷推销产品价款的8%计发报酬,没有底薪及福利;公司不提供任何客源,也不对侯某婷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挥、监督、考核,一切全靠其独立完成。公司唯一提供的,就是为方便侯某婷工作而制作的工作证。 ; L& g& Z6 P# I* a
    一个月后,侯某婷在推销产品时不幸摔成重伤。而当其持工作证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时,却遭到了拒绝。4 d4 Q( c3 Q% q
    点评: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单靠工作证并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证只是工作上的证明,相当于工作中的身份介绍,并不具备正式劳动合同的功能。 - ^' a& I) Q) Q+ N0 f( Q  r+ A
    劳动合同反映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即侯某婷所持工作证的性质与劳动合同相距甚远。尤其是侯某婷对自身推销工作完全自主决定,公司除按推销产品的价款发放报酬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则进一步表明彼此之间根本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侯某婷充其量只能算是销售业务的承揽者,而在承揽关系中,一切后果只能自负。(袁梅)! L/ g2 ^# S! J. r4 x, D% B- ~
网络图片.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观点 发表于 2013-5-20 08: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在大家踏入社会之前,或他踏入社会之初,都会有自己宏大的理想和规划。会觉得,到了自己大展拳教的时候了,会觉得只要自己有本事,就不怕混不出样子。我也是,踌躇满志哥,可是,真正踏入社会之后,会觉得,自己当初所谓的有能力,不过自己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已,什么都不是。很失望,甚至迷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说说而已 发表于 2013-5-20 15: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谷子 发表于 2013-5-20 17: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业需谨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影子 发表于 2013-5-20 18:18: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经验重要过学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从善如流 发表于 2013-5-20 19: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紫枫 发表于 2013-5-20 20: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人在旅途 发表于 2013-5-21 11: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为妙,步步为营!祝各位工作顺心顺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