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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款不还债 失诚信输官司 # l, ~4 G+ W e" l) Y* r1 Z k. E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3-06-04 3 N/ u: B, @9 ?' F2 H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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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钱在银行存着却不愿还债,当担保人代替债务人还债后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且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时,而债务人仍然想躲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作出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匡某、林某偿还原告黎某债权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所指定的给付日止);
7 w) D- r. V* e- G2 p# p1 Q0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匡某、林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黎某与被告匡某及第三人邓某是要好的朋友。2009年6月25日,因匡某之夫林某承包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匡某便向邓某借款20万元,即时匡某向邓某出具了书面借据,内容是:“今借到邓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息为叁分,按季付息,借款人:匡某,担保人:黎某”。之后,匡某偿还了邓某在2012年3月25日以前的利息,但本金20万元和2012年3月25日以后的利息一直拖欠未还。由于黎某是匡某的借款担保人,因此,邓某就要求担保人黎某还款。2012年12月5日,作为担保人的黎某代替借款人匡某还清了邓某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2年3月25日起至12月5日止的利息5万元,本息共计25万元。且邓某向黎某出具了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黎某代匡某还借款贰拾伍万元整。”从此,黎某取得了25万元的追偿权。
" N9 D7 `0 Q" z9 e 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黎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匡某、林某在银行的存款27万元。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依法查询,被告匡某、林某在银行均有存款,遂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匡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耒阳支行的存款5万元;冻结了被告林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耒阳支行的存款22万元。
% n% W) `" W+ G3 K 法院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匡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是担保追偿权纠纷,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黎某已在被告匡某与第三人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中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原告黎某代替被告匡某偿还了第三人邓某的借款本息25万元,故原告向被告匡某行使追偿权,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林某与被告匡某系夫妻关系,况且,被告匡某借款的用途又是为被告林某承包建筑工程,故被告匡某所欠原告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债务,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2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于法无据,因原告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才与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是义务,追偿是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原告所追偿的25万元的债权利息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不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故法院对原告此项请求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x, [/ x* d4 F/ [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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