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4370
- 主题
超级会员
- 金钱
-
- 威望
-
- 贡献
-
- 日志
- 好友
- 帖子
- 主题
- 听众
- 收听
- 性别
- 保密
|
刚在窗口填写了相关资料,很快接二连三的收到各种广告,并将你的个人信息说的一清二楚;刚在医院生完小孩,就有人打电话过来推销奶粉,甚至有人打电话过来称可以领“生育补贴”……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也在漫天飞舞,甚至不知道从何时起因为何事,我们的个人信息就被完全出卖了,这让我们觉得很惶恐、很愤怒,但往往又无处追源并投诉……8 x' K6 z& {# n
1. o8 d# |7 K3 r* T
谁在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 W- F3 g; B7 U0 S6 j9 B
深圳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从深圳检察机关两年多来办理的案件来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 S' J! X }& V. P6 V第一类是各种所谓的“私家侦探”,他们往往以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咨询服务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名义出现,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大量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他们收集的范围很广,含身份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家庭及子女情况、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车辆信息、保险信息、酒店开房记录等,有的在电脑文件夹中即存有公民个人信息数千万条。如梁某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梁某强开设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事帮助客户调查婚外情、找人、查询私人生活、户籍资料及车档等业务。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梁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7 x" q/ l* E7 W6 j. m; I第二类是各类中介组织,如房产中介、收账中介、广告公司等,他们往往只是有针对性的按其业务需要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李某作为一名帮他人代为收账的中介,即分门别类的收集了大量股民的信息、豪宅业主信息、全球通深圳VIP客户信息和公司信息等,公安机关在其电脑上一个压缩包中查获的股民信息就有45万条;
8 l) }' C- I$ R% @第三类是一些担保公司等,他们在从事放贷及担保业务中需要核实相关人员的信息。如单某帆开设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集了数百万条公民的个人信息,其供述“为了防止客户赖账,有时候需要考察客户的资料看是否值得做担保,有时候还要通过手机定位等找那些欠钱未还的客户的具体位置”;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单某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a- m; z: N# _2 e3 n& K
第四类是专门的信息倒卖者,他们往往在网上发布专门买卖个人信息的广告,收集信息然后整理再加价卖给下家。如席某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席某新大量收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然后整理分类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出售,其仅向某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这一项,即获利20余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席某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7 {# `, v& p- |6 ~* D/ _2
" a" d/ Z' D" i0 w' g2 Y他们在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干嘛
9 `* x) h, n* U5 P: l办案检察官介绍,从深圳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案件来看,违法分子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至少有以下用途: 5 c' H5 g# h* @6 p# a9 W
1、用于电话诈骗,如林某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一案,林某固购买大量的车主的姓名、地址、车牌号、手机、车型等信息后,利用掌握的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最常用的方式是告诉他人已中大奖,有现金支票要转账,但需要先交纳多少手续费等,还留下已设置好的银行电话语音查询,一步步去骗取钱财。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洋等人诈骗案中,王某洋安排专人轮番扮演总经理、业务经理等,利用买来的股民信息,一一打电话称可以买到要上市的“大小非股票”,并传真过去盖上假公章的协议,让股民将钱汇至诈骗账户,然后骗股民称已赚钱了,让股民不断追加寄钱。其中仅一名受害股民,即先后被骗人民币共计97万元。
0 \, D9 A! w% S8 U0 H! c. R+ {7 e2、用于恐吓要挟,如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案,其从一私家侦探网上买到了相关欠债人的信息,替被欠债人讨要欠款从中赚取佣金。受害人陈先生在2011年8月份与深圳某投资公司借了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为半年,但因公司无法运转所以超其未还。让其胆战不已的是,其个人的信息被替人收债的李某非法获取后,李某多次打电话对其进行恐吓催债,其不仅掌握了陈先生的相关信息,甚至连其儿子的基本信息、哪所学校等都一清二楚。
' n1 ]0 D+ _2 [! j2 r3、用于办卡套现,如李某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相关信用卡信息被犯罪分子肖某获取后,肖某伪造了多名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证并骗领了原申请人的信用卡,其中拿一张信用卡即成功套现了人民币近五万元。而直到肖某多次套现后被民警抓获,原信用卡申请人还蒙在鼓里。
; v% C) E, R. G" ~2 @4、用于跟踪**,如胡某军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案中,胡某军受他人雇佣,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再对“目标”进行全天候的跟踪、定位、**等。
8 }0 K1 @( w0 R5 ~5、用于推销广告,如肖某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其作为一名个人小额贷款的业务推销员,根据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一一打电话问是否需要贷款;杨某源作为一名地产中介,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从多人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一一打电话问是否需要买房、问业主是否需要卖房等;王某作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买来的信息,让业务员打电话去推销IP长话业务;席某新作为一家信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整理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用于群发短信广告,为一些房产商、医院、汽车商等发一些优惠广告,然后收取广告费。
2 J' t# u0 A( M2 ]6、用于统计分析,如陈某萍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一案中,其成立了某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大量相关信息后形成调研分析,主要为外资企业提供商务调查报告;张某军注册了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公司的资料,根据客户的要求制作该公司的信用报告等。 9 z8 @. m$ K3 l3 {" A0 K
7、其它用途,目前也产生了一些新的违法犯罪用途,如犯罪嫌疑人蒋某平利用买来的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实名注册淘宝用户名,然后利用淘宝用户名给别人刷信誉来谋利;在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其购买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后,使用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向淘宝网客服提出删除差评评价等。
7 y" ?5 P: K; `4 x3 y3
2 ~9 L4 }3 H9 J5 I0 D: l. ^谁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 K/ c; }( T' d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从两年多来9人因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被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情况来看,已有证据证实以下人员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 A8 V$ f) R6 u4 u$ x% `& H) v
1、银行工作人员:如李某华为某银行深圳分行的信用卡销售员,擅自将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销售;汤某宇为深圳某银行远程银行网上银行部的职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的开户资料、账户明细等予以出售;陈某君为某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员工,利用银行职员的特殊身份,将大量的客户信息提供给自己的男友,男友再出售给深圳的某调查公司等。目前,李某华、汤某宇、陈某君经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已分别被法院判刑。
9 R! f" |/ C2 D3 ]2、通信工作人员:如林某为某通信公司龙岗横岗中心客户部员工,其将50万余条本属于保密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社会人员;周某明为某电信公司布吉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工作便利或通过其他同事,非法调取客户的通话清单予以出售等。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周某明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
' S0 R6 z2 R%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汪某国为某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法制事务科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调取多份房产信息予以出售;陈某为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偷偷查询并打印出公民的房地产信息予以出售等;朱某飞为内地某公安局辅警,其利用公安网内部权限,非法获取各地公安系统关于车辆登记、户籍管理等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的账号和密码。随后利用相应的账号、密码将查询到的车辆、户籍等公民个人信息以高价出售给私家侦探社、商务调查公司或个人。经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汪某国、陈某、朱某飞均已先后被法院判刑。 9 Y' Y6 ]9 W4 S: G9 {0 d7 r
4、中介人员:如兰某平为深圳某地产中介的员工,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掌握更多的房产业主资料,先需要提高自己在百度文库的查询积分级别,于是偷偷将公司的大量业主信息下载后上传至百度文库。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2月,兰某平已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免于刑事处罚。+ j) Z9 c3 _3 O/ M8 E9 b/ K
■延伸阅读
$ m& \' S* ]) V9 A1 G1 K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 F' s1 f' j) s3 @- D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检察官董芳对此解释说,相比于其它刑事犯罪,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在查处、打击上有一定的难度。在作案方式上,买卖双方基本上都跨省跨地,在网上联系,互相不留真实姓名及电话,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又基本上都是电子数据的形式,易于传输及销毁,不利于查扣及取证,这些都为查办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实践中又基本上都是层层倒卖,最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居于链条末端,最上游的涉案人员很难抓获。另外,这类案件报案的很少,对于我们普通公众而言,有时候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出卖了自己都还不知情,就算知道了也往往仅仅是愤怒加无奈,很少去选择司法救济的途径。甚至就算你报警了,就侵犯公民个人的信息问题,公安部门也较难以立案并查处。* P# z5 D3 V& [( _# j0 r: K! o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董芳反映,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虽然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但对于哪些列入公民的个人信息、什么样又算是“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能否作为量刑标准等,缺乏更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部门抓获后,因“情节严重”的定义模糊而导致无法追责其刑事责任。在司法量刑方面,目前的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三年已是最高刑期,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动辄一次即收集倒卖数千万条重要的个人信息,最后的判刑往往只是几个月甚至判了缓刑,量刑偏轻也是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