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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单位能否任意调整工作岗位?

李双双 发表于 2013-10-28 09: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我们在工作中遭遇到不公平的用工待遇、当我们收到单位无故发来的“解雇信”时,我们究竟该如何解决?而我们在遇到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时,又该如何及时、准确、详细地了解有关法规政策,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湖南省居安律师事务所吕成律师做客本报咨询厅,就市民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劳动分歧进行了现场解答。
( m) o. i8 n3 v- }! Q; r% C9 m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能否任意调整工作岗位?8 J5 p( o; ]" F4 r, ^% k$ ?* t" M
  市民王女士打进热线咨询电话反映:她本是某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月工资及奖金有近5000元,并签订了一份注明了职务及薪金的劳动合同;可在今年1月份时,她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向公司提出了怀孕期间不再安排加班的申请。可就在2月初时,却被公司告知:由于其怀孕,不能胜任公司经常加班的项目经理一职,并将岗位从项目经理调整为内勤人员,而月工资也被相应地调整为2000元左右。6 p( S: [/ G8 R/ ]& Y! u
  在生完小孩后,王女士提出希望能回到原工作岗位,但公司却以原岗位已另安排他人为由而拒绝王女士的要求,薪金依然只能按2000元领取。
4 ]2 g1 ~1 }& v1 a. b' k6 K  律师意见:根据王女士所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将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变更,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现在,该公司以王女士怀孕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虽然她因生小孩期间调离了原工作岗位,但目前身体已经恢复,完全可从事原来的项目经理一职,而依据原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工作岗位,既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那么其公司已无合理合法的理由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王女士完全可以进行申请劳动仲裁。) k3 p+ C! q9 p; A# O) g- G8 i
  无故被炒了“鱿鱼”,该如何进行合理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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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高新开发区的陈先生原本供职于我市某私立学校,并从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该学校担任任课老师一职,目前已在该学校工作了8年,可最近的一张“解雇通知书”却让他不得不离开自己所热爱的三尺讲台。! t& G+ [8 `" s( D; c+ f) e! a
  “校方一直未告知我解雇的原由,且在学校工作了8年,学校也一直未给我购买任何的社会保险,在上岗之前,自己还交了1000元的工作押金,学校也不予退还,我现在该怎么办?”陈先生对于自己的遭遇深感不平,并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6 p- M) G- ^2 k0 B1 O
  律师意见:校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校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而且校方在8年来一直未依法为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为维护陈先生的合法权益,陈先生因根据其工资标准要求校方给予经济补偿及赔偿金,而校方也应为陈先生补交8年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缴纳的1000元押金应一并返还。
(晚报记者  吴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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