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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拖欠管理费 车辆被拍卖亦须交纳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4-12-25 07: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辆经营危货运输业务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车主挂靠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公司经营需交纳相应的管理费,如挂靠车辆出了事故,被挂靠的公司还要为其担责,因此,被挂靠的公司向车辆实际车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合情、合理、合法。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耒阳市某公司车辆管理费12666.66元。

  被告罗某为取得危货运输资格,要求原告耒阳市某公司为其购买的重型油罐车代办上牌和危货行政许可,并要求加盟原告从事危货运输业务。2011年3月3日,原告为该车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号码为湘D85655,登记的所有人为原告。当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车辆自愿挂靠经营申请书,并与原告签订了车辆自愿挂靠经营安全责任书。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危货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的湘D85655号重型油罐车挂靠原告经营,该挂靠车辆用于危险货物第三类柴油、汽油运输;原告为被告代办上户手续及领取车牌,并协助被告办理营运手续;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代缴各种规费,代办车辆年审、年检、季检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挂靠期限自2011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31日,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管理费40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交纳管理费的义务,后因被告与他人在另案中的合伙纠纷,其湘D85655号油罐车被法院依法拍卖。2014年9月24日,原告以湘D85655号车登记车主的名义协助买主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找不到被告而无法向被告追偿管理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清管理费12666.66元。

  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3月5日所签订的《危货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至今未履行向原告交纳管理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交纳2011年3月5日至 2014年5月5日所欠的管理费12666.66元(38个月×4000元÷12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郭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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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 发表于 2014-12-25 08: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情合理合法,判案水平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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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自在 发表于 2014-12-25 15: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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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远镜 发表于 2014-12-25 15: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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