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祥琳 余跃南)为满足一己私欲,湖南祁东县水电工程公司(国有企业)原经理、支部书记刘某强、副经理肖某生、出纳龙某苗3人竟打起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款的主意,通过内外勾结,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套取公款。近日,由祁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人,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原祁东县水电公司经理、支部书记刘某强、副经理肖某生、出纳龙某苗聚在一起,谋划以虚支归阳水厂项目建设钢制件工程款的名义,从水电公司套取公款用于私分,并找来该项目负责人李某云共同商量,表示事成后大家一起分赃。而后,李某云根据刘某强等人的安排,写了一张领到水电公司归阳水厂钢制件安装款8.6万元的领条,交给龙某苗。同日,龙某苗从水电公司账户转账8.6万元到李某云个人账户上,李某云在扣除自己应分的1.6万元后,将剩下的7万元转账到了龙某苗的个人账户上。接下来的几天,龙某苗将7万元陆续取出,刘某强、肖某生每人分得2万元,剩余1万元也用于公司不正当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肖某生、龙某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骗取、侵吞公款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3人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遂分别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被告人肖某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六天并处罚金十万;被告人龙某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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