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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认定“十不准”

三农在线 发表于 2017-5-22 08: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10条为“十不准”内容。
1 `; C. q/ w- |% c+ {; J$ ~     (1)撤户、拼户、分户的;(2)有大型机械设备或有私人小汽车的;(3)近五年内新建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经过装饰装修的楼房户或在城镇有商品房产的;(4)种养业大户或经商办企业的;(5)有稳定收入来源、且人均年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农户;(6)全家整体外出打工连续三年以上的农户;(7)长期缴纳商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每年交1000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农户;(8)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吸毒致贫的;(9)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有现任村支两委干部或自费出国人员的;(10)儿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致使父母贫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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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三农在线 发表于 2017-5-22 08: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不是一评不变的,而是“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通过有效帮扶达到脱贫标准并按程序核实验收后,要及时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记脱贫退出;对新致贫或新返贫的人口,要通过识别程序及时纳入并建档立卡,采取有效措施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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