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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乱象”侵占“公共资源”——另类“公车私用”

鸡委 发表于 2017-7-15 07: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耒阳新闻
  近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城市乱象”,开展专项整治,人民路蔡伦步行街8处占道经营10余年的水果摊被依法取缔,市民群众纷纷向执法局同志竖起大拇指。一位买菜的老大爷见此情景,深情地说:“这些水果摊,摆在通道上有十多年了,造成“脏乱差”,妨碍我们过路通行,也有安全隐患,今天执法局的同志把这些水果摊取缔了,咱老百姓高兴!”
  城市公共资源,顾名思义,它是一种共享资源,归全体市民共同享有。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稀缺性、社会性等特征,人人都有享受公共资源给自己带来便利的权利。
  而一些违章停车、沿街设摊、占道经营、毁绿扒路、私搭乱建等等“城市乱象”,都是侵占公共资源、罔顾他人利益不道德行为。可是一些违背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违法违章占道经营,通常都以占用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的方式,在占用的道路上摆摊设点,牵绳挂物,叫卖商品,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遭到了破坏,城市优美、整洁、卫生、有序的整体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有的座商越门出摊、摆摊设点,超出门面界线,商品摊位摆设在人行道,构成占道经营行为;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经营证照,有意不进入规定的市场出售商品,而在人流量大的路段、街头摆摊兜售,既影响市容,又逃脱税收,他们经营的商品大多为农副产品,往往产生果皮、纸屑等杂物,直接在卖主与买主两方造成六乱,即:乱吐、乱扔、乱堆、乱放、乱倒、乱挂,造成街道杂物增多,环卫工人苦不堪言。 
   这种侵占公共资源,其实,是另一种“公车私用”,跟机关单位公车私用一样,其实质都是非法占用公共权利的一种侵犯,损害了城市形象,与创建文明城市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此外,这种行为也跟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相违背,也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城市乱象”需共同维护!需要从源头上抓治理,多部门配合协调,对影响环境卫生、占道经营、随意排污、噪声扰民、乱停车辆及损坏公共设施等现象,相关部门将加大规范整治力度。同时,加大对侵占公共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勇于同破坏公用设施、侵占公用空间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另类“公车私用”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邓正爱 李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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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点 发表于 2017-7-15 07: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菜市场入口乱搭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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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聚焦 发表于 2017-7-17 09: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整治,还城市道路一片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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