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 通 告
p9 }0 `# e' K, V( W- ^8 a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c# T8 [: B3 f! [7 M, E/ p$ Z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严禁非法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对构成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6 H7 J6 ?" E& V: k- ~
二、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整体关闭退出,凡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 D7 h' k4 J' W6 f w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凡举报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下的奖励。
+ N7 M6 E# a( a$ C" i四、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须取得由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凡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励。
2 W# H, z: V$ x: z) C, s( c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烟花爆竹存储仓库,严禁在存储仓库之外的任何地方存储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全部陈列存放在封闭式货架或柜台内且药量不得超过许可药量。凡举报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的奖励。
; k' S5 o; y2 ?% K" E4 \( A0 B0 ~2 I5 ]4 L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凡举报非法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下的奖励。
' H1 | u( V, b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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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市安委办4217566, 4317609、市公安局110。3 B& U+ r7 X L: n
通信地址:耒阳市政府6楼609室,负责人收。 i9 N3 q5 r; K) F# Z+ @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a0 ~' t5 q3 u6 G, k# Y
耒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6 I, |# h9 {" A; 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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