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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余良幼生病住院期间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毒

谷医生 发表于 2017-8-1 16: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衡阳七旬老人余良幼生病住院期间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毒,此后身体机能急剧衰退,九个月后离开人世。余良幼的家属认为,老人感染艾滋病是医院输血造成的。不过,由于未尸检和鉴定血液标本,老人的确切死因,以及死前感染艾滋病毒的具体原因,成为难解之谜。事发后,作为原告方的余良幼的子女,作为被告方的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以及相关血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始了两年多的诉讼博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二审判决:由医院和血站分别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另外30%责任由原告承担。【感染】
! I6 p6 y, S+ G* L3 k七旬老太HIV-1抗体阳性,确诊前曾输血8次。
: l6 I( k3 I$ @+ W$ C  }衡阳市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余良幼体内的HIV-1抗体阳性。HIV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这种病毒通过破坏人体的T淋巴细胞,使免疫系统瘫痪,致使各种疾病在体内蔓延。1981年HIV在美国首次发现,至今人类尚未找到有效的根治方法。“这等于宣判了死刑。”余良幼的儿子李兵(化名)叹道。他介绍,母亲从不吸毒,而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这两条感染艾滋病的途径也可排除。李兵怀疑是输血出了问题。南华附一医院的输血记录单显示,当年4月10日至6月1日,余良幼共输血8次。5 J+ N: C8 I, L3 s. Y6 ^
余良幼确诊感染艾滋病之前的三个月内,曾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8次,血液来源于衡阳市中心血站。余良幼和她的三个子女,从此走上维权之路。【疑团】0 y, `' Z* z( v" j5 x9 a# ]! J
血液标本未鉴定,老人染艾原因成谜得知母亲感染艾滋病后,李兵首先找医院讨说法。据《潇湘晨报》报道,南华附一医院医务部副部长肖立才介绍,事发后医院进行过自查,认为输血过程均按照规范的要**作。至于当时给余良幼输血的试管、针头等器具,肖立才表示已无法找到,“这些器械都作为医疗**进行了处理。医院这么多针头,不可能都保存下来。”“余良幼每次输血的编号,我们都提供给了血站,”肖立才说,“根据编码,血站绝对可以查得出,是谁献的血。”余良幼的8次输血记录均显示,血液来源于衡阳市中心血站。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衡阳市中心血站副站长王湘屏表示,余良幼所用血液系该站提供。血站找出了8份献血者档案及血样报告单,相关血样标本一直保留,血站未进行单方面复检或鉴定。王湘屏同时强调,血站的采血和检测均严格遵照相关标准,按规范的流程实施操作。
4 ~3 Z) g, [! A' H% [  r' A! z【判决】
/ F2 m& y6 h# F( S0 Y7 t! H9 x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和血站“抗辩举证不能”
$ e% {, m; z9 ~( \3 m3 a6 X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年和2016年先后在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开庭审理。
5 N& M1 d; Z2 C# `3 b+ Y2 M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5万余元。" Y$ F) [- ~, y1 d8 E
被告南华附一医院辩称,医院对余良幼的治疗过程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被告衡阳市中心血站亦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血站存在过错。另两家血制品企业均称,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无关。. y! I0 }$ ]) `0 n! c& q3 F1 K
2016年10月底,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两家血制品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合格,且余良幼使用该产品是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年以前,故这两家企业与余感染艾滋病无关。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被认定为承责主体。一审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548399元。
+ Y% Z5 W0 b( _' v0 W判决书称,根据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虽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和血站存在过错,“但是由患方承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对患方不公平,且医院和血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
/ W: ?! d& I2 w+ H法院判决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担。法院认为,原告方未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对患者可能因自身血液疾病导致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 |4 e" r8 l: Z0 h8 l5 \一审判决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诉。. l9 V7 g! X  W: B; s
2017年3月底,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余良幼住院183天的事实,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核定为705924元。1 _3 h* u, q/ A' }/ Z* e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余良幼死亡与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且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应该承担其不存在过错行为、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抗辩责任。
( X4 Z5 Z+ V9 q' m+ Z2 E$ m. y) y& d法院认定,南华附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余良幼在该院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却不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等方式查明感染原因,也未通过尸检鉴定查明余良幼的死亡与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余良幼艾滋病感染原因不明和死因不明的主要责任,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侵权赔偿责任。$ v0 t  r, I6 D! i
法院认为,衡阳市中心血站虽然申请了采血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但因送检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致鉴定未果,亦应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S5 Y5 C# J9 `2 L' y; q! j所谓“抗辩举证不能”,是指在抗辩过程中,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 o4 n( s! H% \! s* f湖南省衡阳市中院比较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程度”,并考虑双方盈利性质、赔偿能力,认定此案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血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方未通过尸检查明余良幼死因,应承担死因不明的次要责任和举证反驳不能的不利后果。$ J! a3 `; k; I) H! @6 {
衡阳市中院遂撤销一审的判决文书,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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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谷医生 发表于 2017-8-1 16: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在中院了解到这起案子可能会重审感染源问题,或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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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山丘 发表于 2017-8-1 19: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收集血液的时候应该严格把关,对献血者和输血者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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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嫌死了 发表于 2017-8-1 2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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