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Q# N; t% o' s. [) l) P( {9 z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U0 ^$ N+ ?* V! E0 f) h6 n
2000 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a+ H: [7 O/ L/ P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d. ?/ W. F0 |- u+ `& L' ] S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1 s0 p. [% [2 I( R7 p" Q4 r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C' N% r2 J( m- G k0 G6 s" U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l1 F) G3 A- s8 u$ v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 r$ c+ Y% {4 O0 ]! }& t& a" Q0 a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X& `5 c2 X+ Q9 }5 d! Z# F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p1 L% l( t6 e7 T# i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1 X C3 z: j5 f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 N: ~1 F' d8 |% a5 e. j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a/ u& l; q6 f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V" W- z8 e5 p" Z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3 `+ X, h! [2 O! m1 h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h3 X3 |3 @7 v% T& |1 A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s+ s6 x( C- y' m- t5 z2 M( O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X# u$ Z: m, q, K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6 F3 J- K; z" z. y- M a; h! Y+ @2 K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F- F* g7 M3 m3 R+ h" D! h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G7 @8 F$ x7 h8 h6 Z' `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0 I1 w* L+ W8 _% {7 G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 H2 O: y$ g1 ^ q- [- w3 P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5 o1 Z9 e* h, |2 s! Q' e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p1 r+ f: M9 d- W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 Y4 ]4 r/ ` U% o* G0 d/ |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l0 G, p9 s# k5 o* z9 `6 o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w6 w) A9 Y1 O( T4 U. @' n" o- |
(三)招牌、广告用字;
: U3 x! }3 v0 P) U; j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 d' D( x9 ^( U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 @2 W# G. K$ p2 I( N1 [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G$ X6 x& O2 y! y1 A- @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 {% L' B; q$ e) N$ w1 `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 v2 p0 t) v! |$ h9 z! _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0 [5 P+ i) }/ q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f' l G" G8 Q! y5 O- s) p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N7 W# x: d% h3 A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5 \2 ^* R* m7 a9 w6 j1 T. u. I (一)文物古迹;; S8 L' y+ \6 D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E2 N: h; H" E: n4 A8 H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_3 J% G4 k* Y. K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0 h! F/ J: Q1 E; _9 y/ Q+ D; k e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 O3 N- R7 I* E1 E9 V& S. k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t, J1 V7 o+ J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9 r/ I5 z5 D8 j9 G+ D# G K5 B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1 ]5 R3 B$ A3 U# ?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j" s# {+ G. o: s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 o$ M1 z, Q: T- q0 r$ R* O* c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 e5 |* }& K9 \8 ~8 o( h! X/ K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 r1 m: [: ?$ b/ q3 n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T& G" ~# I! M( {. s) `2 o* B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7 K/ k/ r% l$ |; I% a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 {! z& b3 E3 @$ S. }3 h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6 K& Y) e6 h! n, p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r6 s' J* Z7 a*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1 X# R5 X8 c: {: y# H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 `, T" h/ n# b5 A' H/ @! X3 c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7 s$ }$ x- P% m4 h9 a! ^4 l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J. \; d7 ? N) A' u5 N
规范汉字 免费编辑 [url=]添加义项名[/url]B 添加义项 ?: v2 b/ A. Q8 u- 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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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 T: N) f! B5 {5 ~所属类别 :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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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 }# p; a) |7 _" a3 l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2001年1月1日,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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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中文名称 规范汉字 . O# Q) U' `; W# ^9 {, j
定义 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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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基本特点) S4 V. a& N" @# ^
2 相关认识
& H* }% L( g3 A( ? | 3 汉字规范4 F3 j, g1 d) ?+ M, K* a
4 相关好处. y( ]) Z% r ]- v0 H: @* f4 ]
| 5 汉字运动0 l3 P# w7 g# E n/ M2 E
| 6 C1 r: ?- ^3 E; U3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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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辑本段基本特点规范汉字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范。如秦统一六国后,实行“书同文”,基本消除了战国时期各地文字异形的现象,小篆就是当时的规范汉字。旧中国长期以繁体字为正体,以繁体字为代表的正体字也就成了当时的规范汉字。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投入很大力量进行汉字的整理和简化工作,淘汰了一部分异体字,同时把群众长期以来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手头字、俗字加以整理,确定其正体字的地位,形成现行的规范汉字。在规范汉字中,整体简化或利用简化偏旁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只占少数,多数还是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而未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水、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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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2 D+ t; B" F折叠编辑本段相关认识规范汉字是个“历时中包含有共时、共时中包含有历时”的概念。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汉字规范,同时代的汉字规范又因应用领域、场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共时”和“历时”是相对的。在当代,就“共时”平面而言,收入现行字表中的字即为“一般交际场合”的现行规范字,与之相对应的字(如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印刷字形)在“一般交际场合”应该被视为不规范字。汉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汉字的使用,除“一般交际场合”外,还有许多特殊的需要。就汉字在“特殊领域、场合”的应用而言,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形,即在某些允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领域、场合,也有一个用字规范与否的问题。但这里的“规范”主要限于专业学术领域或其他特殊场合,同“一般交际场合”汉字应用的规范化要求不属于同一层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这样规定,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代表了我国现阶段的文字政策,较好地体现了语言文字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再就“历时”而言,繁体字、异体字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曾经在历史上的某一时期以规范正字的面貌出现过,为传承中华文化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有些字至今还在一些领域、场合使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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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m6 z; e2 Q3 T折叠编辑本段汉字规范所谓汉字规范化,是指根据文字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交际的需要,为汉字的应用确定各方面的标准,把那些符合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成分、新用法固定下来,加以推广;同时,对一些不符合文字发展规律和没有必要存在的歧异成分及用法,根据规范的要求,妥善地加以处理,使汉字更好地为社会交际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汉字为什么要规范化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从文字的基本功能看,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传递信息、表达思想的交际工具,供全社会使用,因此必须有一个为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标准。规范化正是提高文字的社会交际作用的一种积极手段。用字规范,可以使读者一目了然,使信息传播不致产生人为的障碍,可以加强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生活的节奏;用字混乱,必然削弱文字的基本功能,妨碍工作及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因此,文字规范化是实现文字交际功能的必要保证。 第二,从社会发展的大局看,当前,世界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科学研究等正朝着信息化方向发展,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要求文字必须规范,有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有了统一的标准,文字所负载的信息才会成为人们所共同认知的信息,才能为普及教育、扫除文盲、排版印刷、汉字的机械处理和信息处理创造便利条件,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看,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爱国,首先必须热爱祖国的语言文字。而写字漫不经心,错字、别字连篇,是一种文化素质不高的表现,它标志着文明程度低下、教育落后,有损于国家、民族的形象。因此,文字规范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形象和祖国的声誉。总之,汉字规范化既是汉字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要求。我们每一个汉字的使用者,都有责任有义务提高自身的规范意识,养成规范用字的良好习惯,也就是为实现汉字的规范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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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辑本段相关好处现代汉字规范化工作指对汉字的数量、字形、字音等方面的规范,包括简化汉字、整理异体字等等。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建国后的汉字简化工作。 汉字要不要简化呢?我们知道,汉字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文字。从殷墟甲骨时代至今,已经有三千四百多年的历史了。作为文化和信息的载体,它记录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至今仍在为四化建设服务着。汉字有很多优点,它形体优美,表义性强,它的书法作品是世界上唯一可以作为艺术晶的文字。但也不能否认,汉字确实难认、难写、难记。这是人所共知的。 首先,汉字的数量多,总数有六万个左右,其中,通用字7000左右,常用字3500左右。笔画多也常常困扰着人们,这是事实。很多汉字在10画以上,甚至20多画,比如“龙“字的繁体字“龙”,就有17画;“郁”字的繁体字“郁”,达29画之多,“和”的异体字“龢”22画,据统计,汉字中7画到18画的字最多,占到了各时期总字数的80%左右,干均每字12画。这么多笔画,这么多的字数,确实给学习和使用汉字的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为汉字繁难,所以应该简化。 另外,建国后,为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需要简化汉字。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国力薄弱,百姓贫穷,很多人上不起学,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文盲、半文盲很多。解放后,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以求国家的发展、国力的增强,因而需要扫除文盲,普及教育。汉字的繁难对实现上述目标是一种制约,因此,需要简化汉字。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和社会革新,政治的改革必然带来文化的革新,而汉字改革正是文化革新的一项内容,为了配合政治改革和社会革新,汉字需要实行简化。 & }+ j# ]9 }8 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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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辑本段汉字运动历史上汉字规范化运动一直在不停地进行,这既是汉字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对汉字的不断要求。 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它的起源可追溯到6000年以前新时器时代的仰韶文化层和龙山文化层,至少在3600年前,汉字就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文字符号体系,汉字在早期发展中,曾出现纷繁多样的局面:一个字有若干字形,结构也不固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际职能。我国最早的以正字形为内容的汉字规范化运动始于西周。周宣王命太史籀作的《史籀篇》(字书),用籀文(大篆)统一了当时的字形。 战国时期,汉字因地域不同也发生异形现象,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取“书同文”的政策,用小篆统一了天下汉字。自汉以来的《说文解字》《玉篇》等字书,也是为汉字规范而编著的。唐代有正字碑,收当时的规范字刻在石碑上。自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各朝各代,都在程度不同地规范各时期的汉字。汉字的不断规范,促进了汉字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汉字的规范化,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颁布了多种法规。老一辈革命家多次就文字规范化发表文章和讲话。Zel同志在1958年《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中指出:“汉字在历史上有过不可磨灭的功绩,在这一点上我们大家的意见都是一致的。至于汉字的前途,它是不是千秋万岁永远不变呢?还是要变呢?它是向着汉字自己的形体变化呢?还是被拼音文字代替呢?它是为拉丁字母式的拼音文字所代替,还是为另一种形式的拼音文字所代替呢?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还不忙作出结论。但是文字总是要变化的,拿汉字过去的变化就可以证明。”周总理的上述讲话对我们今天仍有指导意义。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汉字还要继续发挥它的作用。因此,必须搞好当前的汉字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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