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310999|回复: 3
收起左侧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7-12-20 08: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徐望豪
. U7 \, q7 Z$ [- r+ h
% ^: w( Q8 F9 u) s& D) Y* ~+ m" P
* u4 U( c7 H7 U8 p% k- D2 G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谭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返还收取的中介费34000元。
" {/ J7 ~% M% k* C% R' M3 _
! Z/ e7 Z$ q& Q3 h; e. M4 V. a: p  被告谭某某系被告湖南省星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系湖南省星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负责人。 2016年下半年,原告委托被告谭某某帮学生林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找工作,共向被告支付了34000元中介费,其中:1、2016年9月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转入6000元;2、2016年9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转入9000元;3、2016年1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转入9000元;4、2016年11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谭某某转入6000元;5、2016年11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谭某某转入4000元。后因被告迟迟没有为学生安排工作,学生要求退款,被告谭某某在微信上向原告承诺退款34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退款。
) U: v3 m7 a+ ]7 ]0 }  `
8 \7 B: x! C, b" {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受三学生所托,委托被告谭某某给三学生介绍相应的工作岗位,并向被告谭某某支付了共计34000元中介费,故原、被告发生的是劳务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在中介活动中,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取报酬为目的,故居间人收取佣金的前提之一是促成交易。但被告谭某某作为居间人并没有促成三学生与相应的工作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被告承诺退还该34000元,却一直没有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被告谭某某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且应退还已收款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s, R& p, @: Q4 ?# W+ ]# T来源:法庭指导组
0 G' R. t( @* F

7 s  y' v  v$ ]) R0 `
( h9 @. H3 [3 d0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老顽童 发表于 2017-12-20 09: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成功,不付报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小狗 发表于 2017-12-20 1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功收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葫芦娃 发表于 2017-12-20 19: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人办事,一般不都是办成了才收钱吗?事没办成怎么好意思拿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