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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拆铁架,一人出事共担责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8-4-23 15: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郭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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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z& ]5 E/ I4 v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不注意安全而发生人亡事故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死者谷某在作业中疏忽安全防范,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不幸身亡事故自负主要责任,合伙人李某、雷某和承包人谷某文各自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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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9日,被告谷某文承包了一处旧房维修加固工程。2017年4月2日,谷某文偶遇李某在收购废品,便带李某到其施工处看废铁架,并口头约定拆除的废铁抵工钱。当时李某说要到2017年4月5日才有时间去拆,但谷某文要求尽快把工棚废铁架拆下来,故双方定于2017年4月4日去拆废铁架。李某、雷某、谷某三人均从事废品收购工作,三人平常有一个规矩,就是谁揽到事做不完就喊另二人一起做,所得报酬三人平分。2017年4月3日,李某、谷某、雷某三人口头约定于2017年4月4日一起去工棚拆除废铁架。当月4日8时许,李某、雷某、谷某三人各自驾驶三轮车并携带工具先后到达工棚现场。但在谷某爬到工棚废铁架上准备作业时,突然从废铁架上摔到地面,头部流血,躺在地上不动。即时,谷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2017年4月6日,医院宣布谷某医治无效死亡,谷某在医院诊断为: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系脑伤,其从受伤至去世用去医疗费共计38925元。死者谷某的亲属刘某等5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谷某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在诉讼中,被告谷某文以李某、雷某、谷某三人系合伙关系,其合伙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申请追加李某、雷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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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F1 Z% L* i! k6 I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雷某与死者谷某协商共同到涉案工棚拆除废铁架,废铁作为报酬归其三人共有,三人共同获得的报酬平分,谷某文不再给付报酬。鉴此,李某、雷某、谷某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三人之间在法律上形成了个人合伙关系。再之,李某、雷某、谷某承揽拆除废铁架这一工作,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即三人共同拆完废铁架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而其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李某、雷某、谷某三人是各自携带工具到达工地的,其三人在完成拆除废铁架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且劳务报酬是一次性支付(废铁归其三人共有)。事实上谷某文与李某、雷某、谷某之间亦不存在控制、支配、人身依附关系。因此,谷某文与李某、雷某、谷某三个合伙人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安全意识差,疏于对安全隐患的防范,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疏忽大意、盲目作业,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死者谷某对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谷某文作为旧房加固维修工程的承包人,其为了进度考虑,迫切要求尽快拆除废铁架。在李某等三人未充分准备安全措施和工棚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谷某文急促在2017年4月4日拆除废铁架,故应视为谷某文存在指示过失,其对谷某在拆除废铁架工作中不幸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雷某、谷某三人系合伙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雷某作为合伙关系的受益人,应当对本案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谷某不幸身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为912708.5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谷某文赔偿30%,即273812.55元,由被告李某、雷某每人补偿10%,即每人补偿91270.85元,其余损失因受害人谷某在身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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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 发表于 2018-4-23 15: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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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 发表于 2018-4-23 19: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事小,生命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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