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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鉴别鸿茅药酒“毒性” 让自媒体人不再被“跨省”

社会聚焦 发表于 2018-5-4 16: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霖观察$ S1 c- q1 B7 P  J: r
     自媒体只要不涉及时政、军事、外交、宗教等领域,一般不会“触礁”的,但涉法问题会时常遇到,一不小心就会被“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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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这句话引起广泛关注,还真不知道内蒙古大草原有“凉城县”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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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科普文引发“跨省”追捕' a8 T% d: b& p1 p4 U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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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肯定的是,在凉城县警方“跨省”抓医生谭秦东之前,鸿茅药酒在一定范围或许有一些销售,但这即将成为历史;如今的鸿茅药酒虽然“风靡华夏”,但也是自掘坟墓的前奏,无论鸿茅药酒是否“有毒”,我真不会相信,有人还会在全民讨伐声中喝鸿茅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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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红星新闻等网络媒体的报道,去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详细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5 P* l+ a6 \2 [& j) v

7 ^- c4 T" `/ l8 L# J; ?, F  今年1月10日晚,鸿茅药酒所在地凉城县警方的便衣警察,“跨省”到广州对谭秦东进行抓捕,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据凉城县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得瑟,谭秦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案已被移送审查凉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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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 Z% D; Z. N& f  百度搜索引擎关键字“鸿茅药酒”,铺天盖地的都是质疑凉城县警方滥用公权和“鸿茅药酒有毒”的文章,这正如一句俗话所言“黄泥巴落到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鸿茅药酒就是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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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 {) y  c8 ~* N  在传统媒体成为夕阳产业,以及在这个“没有新闻”的春天,自媒体显得异常活跃,官方媒体不敢关注的消息往往被一些自媒体披露;自媒体发布文章的随意性很大,没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一是容易“触礁”,二是容易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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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人的法律防范意识  G4 W" o/ r9 p) b  v4 `) m7 Z& \1 f' ?

6 M+ i- B" k9 ~; T/ V+ Z$ ^  自媒体只要不涉及时政、军事、外交、宗教等领域,一般不会“触礁”的,但涉法问题会时常遇到,一不小心就会被“跨省”。自媒体“因言获罪”一般会涉及两宗罪,即“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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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Y( e" y2 [/ I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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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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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媒体人辞职或者转型之后,都开始玩起了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备案主体一般分为两种,即“个人”和“机构”;“个人”备案非常简单,用个人的身份证扫描件即可备案成功;“机构”则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协会、报社、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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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备案主体为“机构”的自媒体所发布的文章,不涉足“诽谤罪”的问题。因此,建议转型或者创业的媒体人,最好别“偷工减料”,注册一家传媒公司是非常简单的事,用传媒公司作备案主体所发布的文章,完全可以避免“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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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  O$ ?  S& O' b, y  当然,自然人和“机构”都可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如果用备案主体为机构的帐号发布文章,即便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属于法人犯罪,在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之前,警方不可能对法人“跨省”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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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一篇《王健林的滑铁卢》的文章发布之后,万达集团就叫嚣要“向公司属地公安部门报案追究作者刑事责任”,但最终没有下文,因为这篇文章的发布主体为北京的一家公司,不可能“追究作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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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自媒体人只要能用法律来鉴别鸿茅药酒的“毒性”,你一般不会轻易被“跨省”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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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 z. P, k( j5 `$ v) f       原创 | 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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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乎者也 发表于 2018-5-4 16: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守住法律这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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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 发表于 2018-5-4 20: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媒体的崛起之势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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