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和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教育公平,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明招生纪律。严格执行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十条禁令” (原文附后)。 二、加大督查力度。市教育局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导、基教、民管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进行巡视、督查,以规范招生行为。督查结果予以及时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建立约谈制度。凡是在招生过程中不听招呼违规招生的学校,其学校主要负责人将由市教育局局长进行诫免谈话。 四、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纪检、监察室0734-4338295,基教股0734-4324016民管办0734-4857629,接受大家监督,受理社会举报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五、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对学校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一票否决”等处理。对民办学校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民办培训机构违反政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 n& m! _0 O5 [6 x: H' p
耒阳市教育局 2018年5月9日 7 v" F+ V) n, W. Y
附件: 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十条禁令” 禁止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超班额编班; 禁止“打招呼”、“批条子”、“开后门”违规提出择校、择班要求; 禁止在招生工作中出具虚假的房产、用工、户籍等证明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行为; 禁止收录线下生、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禁止招生工作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禁止违规提前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用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招收其它学校已录取公示的学生、借助培训机构等中间方违规招生、买卖和变相买卖生源; 禁止招生中虚假宣传、隐瞒招生信息、曲解招生政策、劝导学生弃考、干预学生自主填报志愿、拒收本服务区内应收的学生入学; 禁止各种影响大班额化解工作进程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禁止激化招生矛盾,将招生问题、矛盾扩大化; 禁止其他违反中小学招生政策的行为等。 耒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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