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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举报人,池文与周祥辉在工作上的不愉快关系是否会影响纪检部门立案?
: D# q9 S# G" ]2 j5 P庄德水告诉政知君,官员落马案件中,下属举报上级的情况比较多见。只是有一部分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者因为我们的保护制度,外界对他们的身份不得而知。
: v$ I- Q+ x" _* @% q一方面,下属举报上级确实有“优势”,他们都同属于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下属对于上级的所作所为比较了解,举报的证据或者指出的问题都比较精准。
* O. q8 h& x" S2 G* d但另一方面,下属举报上级,确实经常是出于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没评上职称,没能如愿升职加薪等,这种举报的动机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个人私利。
# j" K7 O$ l2 E; A4 L# a+ e6 I不过,纪检监察机构在接受举报的时候,举报动机并不在考虑之列,主要看举报的问题有没有可查性,是不是符合事实,然后去进行核查和调查。
, S1 z; W; ^% i _, b1 z! {1 Y“虽然不考虑举报动机,我们也还是鼓励出于社会公益心的举报。”
/ W" K. u; D1 f7 U' g" {" O8 `0 J庄德水说,如果下属发现上级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即使与自己没有关系,也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这些行为伤害到了自己才举报,这是公民社会意识提高的表现。; U1 f2 Y+ b! r7 h" S
释疑三:3 e! Z9 Z2 \; }% z! S: D
偷拍来的证据,检察机关会采用吗?- `# W3 x7 L" m2 B2 p
今天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与周祥辉落马的消息先后发布。
0 ?* b0 s+ n/ q# Z在上次被执行过行政拘留之后,池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周祥辉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的跟踪和偷拍是在“取证”,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1 i" \- h# J4 k6 u! L$ z# _8 [" Y1 n
目的正确,程序就一定正确吗?
/ I X6 y5 N0 O+ D7 ~庄德水说,监委纪委在进行审查调查的时候,主要采用的证据都是自己取得,不会完全用举报人所提供的材料。- ^- s K/ }! s,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u, N9 Z5 J' b; y& j( ]
可见,不管是安装GPS跟踪器还是摄像头,池文确实是非法获取了周祥辉的信息。
) q3 U" `' R: H U2 g而根据《监察法》,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a: K' l6 D! J& z
不过,也有例外。这要看偷拍和跟踪的执行者是谁,是不是符合前提条件。 C) I+ f1 s% m5 i+ X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 S9 O1 A1 ?. m4 _: a& m& x庄德水解释说,这意味着如果有必要,监察机关经过授权,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偷拍等方式取证,但取证过程不是监察机关来执行,一般是公安机关,他们收集证据之后再提交给监察机关,这样做在法律上才是认可的。% A* x7 D. L1 i e2 f) d
“如果是个人这样做,不仅违法,偷拍来的证据也不确定是否经过加工或者技术处理,在法庭上可能不会被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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