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天微微亮,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周末的美梦中时,耒阳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早已守候在市五里牌白云路路口,准备开展执行行动。不多时,一熟悉车牌号跃入执行法官的眼帘,还未等被执行人胡某某反应过来,执行干警们已第一时间敲开车门给其带上了手铐,将其拘传至法院。: b- ^# M0 s9 f# ]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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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8日,原告杨某搭乘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衡阳返回耒阳,途中由于胡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杨某于2016年8月24日诉至法院。耒阳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宣判后,被告胡某某不服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劝说胡某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胡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依法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且企图规避执行。 执行法官获悉胡某某在开滴滴车,曾多次假装乘客要求胡某某搭乘,但被警觉的胡某某识破。经多方调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胡某某的行踪后,执行攻坚小组决定7月14日清晨出击开展执行行动,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到了法院,执行法官对强制传唤的被执行人胡某某做思想工作,督促他履行赔偿义务。胡某某一开始顽固不化,以各种借口塘塞应付,执行法官刘国程见此便与他陈述利害关系:司法拘留、罚款是对消极执行、抗拒执行者的一种惩戒方式,也是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手段。司法拘留后仍要履行法定义务,如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被司法拘留了,就可以不履行赔偿义务了。胡某某如梦初醒,立刻给家人打电话筹款,并为其给受害人杨某造成的伤害诚恳地道歉,杨某在交通事故中面部受伤,鼻梁骨折,险些被毁容,此时她不计前嫌,原谅了胡某某,经双方协商,杨某愿意放弃3千余元的赔偿款,由胡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1万元,案件得以和解结案。 为该案奔波2年多的杨某拿到赔偿款开心地笑了,而执行干警们顾不上回家,又开始了另一轮的执行任务。为了不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耒阳法院的执行干警们努力着,起早贪黑,加班加点,誓将执行进行到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耒阳市人民法院) 5 Q) h' z2 q-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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