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电动车和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由于电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责任认定时,有些结果会让汽车司机倍感无奈。不过,近日发生在石鼓区的一起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被判负全部责任,并且向汽车驾驶员进行赔偿,这也成为衡阳首例电动车肇事被判全责的交通事故。: L+ a) d7 L" F' R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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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方柱从石鼓区交警大队了解到,事故发生在11月1号早上8点50分左右。事发时,彭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在船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大桥桥面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追尾了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事故造成电动车司机彭某受伤、两车受损。
随后,石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认定:电瓶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并且对小车修理费负责。 石鼓交警大队民警陈建铁说,以前执法者往往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认定为道路上的弱势一方,所以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责任,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方面都会“照顾”弱势一方。由于长期以来这种“照顾弱势方”的执法思维,造成了当下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有恃无恐、任意胡来的现状。 陈建铁表示,这起对电动车全责判罚应该会对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弱者有理”的惯性思维有所震慑,希望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能够引以为戒,上路要遵守交通规则。
陈建铁:我们交警部门就是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广大驾驶员朋友,包括电动车车主,法律是法律,照顾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不过毫无原则的退让更是对遵守规则者的不公。 $ N# n5 R: B( M4 m# Q, b: N
✦ 记者 | 王方柱" B, R1 x p" a* R Q)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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