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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某村庄一口池塘四周水泥硬化,唯有两三尺宽是烂泥,何故?村民说,“村庄维修门口塘,张三不同意集资,村民修塘时,他又出面阻拦。”原来池塘是公家的,张三也占分,属于他的那两尺宽塘堤坝他有发言权,他不让修。好好的一口池塘,好好的一件公益事件,留下一块“疤痕。” 这属不属于恶呢?, A5 y6 Y7 ]7 X# l6 w$ L* o
4 l# t9 j% k( y& O2 ] 2018年掀起的“扫黑除恶”风暴,从已公布的材料来看,还没有完全跳出“违法犯罪”的框框,方案和行动指针也在往罪名上靠,个人认为,这不足以彻底贯彻中央“扫黑除恶”,强本固基的目的。
9 I m B( x3 `3 h; q0 ]% e 很多发生在人民群众中的“黑恶”事件,往往够不上违法,遑论犯罪。比如张三,他不违法,他的主张还有法律依据,但是他在使坏,在宣扬恶行,因为根据常识,根据公序良俗,根据村规民约,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兴修水利利国利民,牺牲一点个人利益也是可以的,并没有牺牲他一分一毫利益,他要使得大伙不爽,刷存在感,这不是恶吗?现实社会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恶势力。3 e1 k8 o& k: b1 J- b8 ^
这样的恶,怎么定标准?
, L& p# t7 }- t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到群众中去调研,把群众反映强烈的几类行为,划定为恶势力。
E/ g, w1 Y" F 比如城市居民占用公共用地,教育不改的;农民经常推翻村民大会公益事项的;干部利用优势地位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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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t: u# o2 L; q9 U+ R 这样的恶,怎么除?
$ Z k2 z4 z* A6 C& ]8 _9 G 从某县级市公布的材料来看,缺乏可操作性。个人认为,可以办学习班,把这类够不上法律处分的,统统学习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如何做人。/ S( g6 {# F& ?$ g0 k
参照干部处分条例,制定恶人处分等级,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学习班、开思想批判会.....
; Z, F' w2 b9 ^- D" O' } 这样一来,就达到了“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强基”。- P; C% a8 ]% \- i/ u5 h/ C
我只是瞎操心,不当之处,欢迎拍砖。 \! s- z2 Z4 G9 G% v: m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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