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纪委办领导您好: 本人实名投诉耒阳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请纪委办依法调查耒阳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监督工商局领导查询更多相关法律条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书面的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文书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耒阳市第一大道禧公馆小区有以下违规操作: 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该楼盘2019年4月才拿到商品房预售证,却在2018年就开始打广告?为什么预售证没有办理下来就开始广告宣传,并且2019年1月22日就开盘选房? 二: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设施以及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为什么没有规划好的小区就可以随意宣传并且向消费者承诺? 面对这些举报投诉,工商局为什么不依法依规查处?为什么要包庇该楼盘的违规违法行为? 不管对方是谁,都并不影响工商局对该楼盘的既定违法事实的查处。工商局应依法继续行政作为,严惩违法行为,不纵不庇。 A: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B: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C: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楼盘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 我将此事投诉到耒阳市工商局,工商局工作人员让我们提交举报材料和证据,2019年5月14日,工商局电话回复说,已经约见企业法人,但是该企业不承认。2019年5月15日上午我们到达工商局,我表示需要工商局依法依规查处该楼盘的违规行为。但是工商局只是电话听信该楼盘的一面之词,并没有行政作为。 请纪委办依法查处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监督工商局领导查询更多相关法律条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书面的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文书和处理结果的文书。(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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