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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 2016年1月27日,耒阳农商行与耒阳城建投签订了《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由耒阳城建投转让其名下位于耒阳大道与规划中的武二路交叉西南向(具体为北临耒阳大道和武广南路,东临武二路)的土地,面积约100亩。2017年9月1日,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土地为耒阳城建投名下湘(2017)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0号、第0001083号土地当中的部分,转让面积16000平方米(24亩)。耒阳农商行于2016年1月28日依约向耒阳城建投预付了2000万元土地转让款,但耒阳城建投并未依约将土地使用权交付耒阳农商行。 3 m* R" l/ c$ a- h
然而,2018年8月7日,耒阳农商行发现耒阳城建投转让给耒阳农商行的土地使用权欲另行处置(拍卖给他人),当即向耒阳城建投提出异议并要求耒阳城建投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并于2018年8月23日向耒阳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i' G. `& d6 V' _
一审法院认为,耒阳农商行起诉后,诉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被公开拍卖,耒阳城建投已经无法履行《土地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交付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协助耒阳农商行办理好不动产权证的义务,耒阳农商行的请求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耒阳农商行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故而裁定驳回耒阳农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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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农商行不服,向衡阳中院提出上诉,经法院审理查明,位于耒阳市耒阳大道与武二南路交叉口西南耒阳城建投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7)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0号、湘(2017)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3号土地中的24亩土地现仍在耒阳城建投名下,该涉案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 , M: S' T6 Z$ x. y9 u$ v" _
不过衡阳中院认为,耒阳城建投与耒阳农商行之间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土地为耒阳城建投名下湘(2017)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0号、第0001083号土地当中的部分,转让面积16000平方米(24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法院立案进行审理。遂依法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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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 I+ d( @5 E3 Y4 ~$ A' |
耒阳农商行的这宗土地能否判回来?姑且拭目以待 , s; y' d1 y- U, A
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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