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谭若红 性别:女 年龄:52岁 陈述人:屈秀兰,女,汉族,85年06月12日出生, 与患者关系:母女 医疗机构:南华大学附二医院 本人代表谭若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陈述意见,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本人代表患者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采纳。 致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谭若红女士(我母亲)患糖尿病10余年因摔伤后入南华大学附二医院进行治疗。3月6日10时由ICU转入创伤骨科2床进行治疗。陈述认为: 1,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3月6日-3月8日无监测血糖,患者患糖尿病10余年,而且在ICU一直有监测血糖。 2,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医务人员私自篡改糖尿病监测原始数据,无法客观,正确反映病情,担误耽误了疾病治疗,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恢复,增加了患者的痛苦。而且是违法行为! 三,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 3月24日6:40血糖3.4mmol/l,患者拒绝注射胰岛素无减量,医务人员执意注射胰岛素无减量。一分钟后患者出现神志不清,濒死感,大汗淋漓,面色苍白,不省人事!隔壁床好心阿姨帮忙呼救!当班医务人员立即予以抢救!经抢救后我母亲神志清楚对我诉:自觉大限将至,恐慌,忧郁,沉默寡言,视力更加模糊,四肢麻木,四肢无力,头晕、偶尔恶心,呕吐!事后医务人员无任何解说,患者家属多次向医务人员反应,医务人员不理睬,无任何解释,此举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给患者静脉输入药物500毫升糖水无医嘱(注:当班当事医务工作人员已承认)。 综上,南华大学附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和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原始数据行为,导致患者身心严重损伤。南华大学医院延长了患者住院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延误了患者病情,使患者生活质量下降(心里恐惧,抑郁),增加了人力资源开支!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本事故中由于院方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身心严重损伤。确定患者的损伤,给患者一个客观上的公正鉴定结论,应该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的正当要求。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衡阳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陈述人由于自己的知识所限,医方可能还有其他的医疗过错没有被指出,请求鉴定专家认真审查,做出认定。谢谢。 注:院方答应减免3月24日住院费用,患者及家属不同意此解决方案! 此致 陈述人:屈秀兰 2019年6月10日 (来源:红网) 4 E* V# l+ R" j; V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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