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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公司售靓号 通话不畅赔损失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9-8-7 17: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申请车牌号、电话号码都想要个尾数几个8或几个6的号码,以图吉利。但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电话号码4788888,并非吉利,而是烦心。近日,湖南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电话号码靓号使用合同纠纷案作岀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电信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所签订的《中国电信湖南公司靓号使用协议》;二、被告某电信公司赔偿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71 696元。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电信公司签订了《中国电信湖南公司靓号使用协议》,约定 ,被告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原告提供电信服务,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原告选择靓号4788888入网时,一次性预存话费20 000元,分24个月返还,该预存话费不能退。原告选择使用该靓号期间,承诺每月保底消费888元,超出保底部分的费用按所选套餐资费据实缴纳。当日,原告向被告预交话费20 000元,之后,原告选择的靓号4788888开始装机使用,并且原告开发的楼盘在进行各种广告宣传中联系电话均为0734-4788888。但由于被告提供的4788888“靓号”在使用中通话不畅,不能正常使用,经核查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为71 69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靓号使用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所签订的《中国电信湖南公司靓号使用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交纳电话费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电信服务。但因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0734-4788888在使用中通话不畅,不能正常使用,经核实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为71 696元,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靓号使用协议,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1 69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岀如上判决。(来源:耒阳法院  作者:郭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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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丁 发表于 2019-8-7 17: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两点不明白:一、为什么会通话不畅?用户一直没有反映?反映了,解决不了?! `+ M/ n; C4 k, `$ ]" q) Y5 Y
二、损失71 696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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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蒙蒙 发表于 2019-8-7 17: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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