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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字先生 于 2020-5-20 15:40 编辑 + b6 y0 ^: t+ v: i; S3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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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本人去耒阳市公证处公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工作人员先说不可以,我说以前李小武当主任时办过,她听后说,“那要把原件收归公证处存档,否则怎么辩真假?”本人对原件存档有异议。
5 L% O0 E8 Y$ [3 l4 [6 n5 ? 首先是能不能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说明公证处能够办理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文书。
4 M+ _* x" ~( k( M 其次是否要留存原件的问题。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整个条例和经济社会实践来分析,是不需要保留原件在公证处的,因为条例还规定了可以对印鉴、公司章程、执照,甚至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那么需要把印鉴、公司章程、执照,身份证等原件放公证处吗?肯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也违背了公证处的本质。比如公证借据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是为了防止不仁之人当面撕毁原件,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公证是以防万一,但是债务清偿后借据要归还借债人呀,拿个复印件公证文书,借债人可能也放心不下。
1 u7 Z j8 K9 } J0 d9 ] 第三,真实性问题,公证处公证人员本身的行为就具有公正性,当然不排除舞弊行为,那毕竟是个案。公证人员看到的都不能够作为“目击证人”,那太恐怖了,这是其一。其二,可以拍照或者其它方式证明公证处看到了真实情况,“有图有真相”嘛。这个是方法创新的问题,肉食者谋之。2 _. D9 } f7 R! b
总之,我对耒阳公证处合同原件存档不认同。. z8 d" V% E0 l5 [, A1 {$ z9 Q2 E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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