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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檐下摆摊该不该交钱

二二 发表于 2020-5-23 09: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二二 于 2020-5-23 09:58 编辑   ?, H! Z2 \5 {  C4 [  H. O2 [

3 u! {. ]+ x9 {: [$ l            某县城某餐馆在两间门店屋檐下摆早餐台子,被综合执法局要求交4000元一年,店主的意思不足10平方米,4000太贵,交1000差不多。
! ^0 I% T, r7 _4 ?% J            笔者对此收费有异议。
- o" V4 z. t* @0 G/ H3 }0 q            首先,确权。1、屋檐下那块地属于谁的?假设是私人的,那店主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我的地盘,我做主”,凭什么交钱给综合执法局?
3 s* S, f. Q$ Z    假如这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就是公地,政府有权收取使用费。
* [0 G# X0 F( b, r     那么,下面依公地而论:
7 I9 d# z& [$ _1 `" R1 W            其次,依据。综合执法局收费依据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 x+ y8 ]. Y' k* h * E; h3 \1 s0 L( B( e2 |; B+ ?
“占道经营”罚款,记着不是“收费”。罚款的依据笔者查到某一线城市是0.2元每平方每天,那么计算出来720元一年,收费4000元明显高于一线城市法规规定。3 v% q% k3 k3 U$ i
           以上两点搞清楚了依据地权论租借权论收费的问题,私地不应收费,公地也不够4000元。5 B" s6 c; ^1 ]# B
          下面谈论法理,法理和法规是两码事。
# N; w; w, U8 F1 T/ g- W$ K+ r, u           占道经营罚款或者收费应该取消。& U2 l8 e, n: o4 Q- J+ g0 r
            1、公权收费应该用于公民,那么综合执法局收占道经营费入国库了吗?不能够公地出租费部门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执法局收取占道经营费,凡是公权收费都应该用于全体国民,用于部门属于“披着合法外衣私吞国民财产”。3 P1 p$ [$ V* A
           2、“罚款许可”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能许可或者不许可,没有罚款或者收费许可,这是变相违法,破坏公平正义,某地违规建房等许多违法行为自愿“罚款”换来许可”,这与法理相悖。2 ~: M  k6 e3 K; O$ ]
           综合所述,屋檐下地假设是私人所有,政府收费最好免开尊口,当然要求店主服从城市管理是可以的。假设屋檐下地是国家的,政府职能部门有管理权,临时占道,如堆放材料可以罚款,但是临街门店屋檐下摆摊,要么不许可,收费许可,就侵犯了其他人的“路权”。3 k6 E7 W! n1 F# x! m' I& v4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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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二二 发表于 2020-5-23 10: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应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市民的原则,改变管理模式,根据城市道路功能、道路等级、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城市道路划分为禁设区、规范区,分级管理占道经营。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妨碍交通和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前提下,在部分居民小区周边规范设置占道摊点,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同时采取定人、定岗、定时的办法加强管理,保证占道摊点经营有序、卫生清洁。对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早餐摊、自行车修理摊、水果摊等,本着控制总量、方便实用的原则,重新规划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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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远的南方 发表于 2020-5-23 15: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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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逝@年华 发表于 2020-5-23 18: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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