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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针对浙江新出台的公民同招政策,吴华老师公开发文表示:政府有关部门限制民办中小学自主招生不可越过法律红线 吴华老师认为:浙江省出台的“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市域招生。”该规定不符合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现行行政法规,严重侵犯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下面是吴华老师简要陈述两条主要的理由: 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重申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五条),毫无疑问,招生自主权是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公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二、关于学生自主择校权。现在有一种普遍的错误认识,认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无论就该法条的准确含义还是在法理的意义上,“就近入学”都是对政府的强制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即政府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但对于学生而言,他(她)的义务就是接受义务教育,但法律(《义务教育法》)并没有限定学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也就是说,“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只是选择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我想就近入学,政府应该提供保障;我不想就近入学,政府不能强迫。所以“就近入学”对学生的准确含义乃是“自愿就近入学”。事实上,国家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学生只能在限定区域入学,因为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 以上内容来源浙江大学退休教师吴华 + |6 E7 u+ F7 w* c0 p
网友评论:《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并没有规定必须上哪所学校。我也同意吴华教授的观点。 : `: Q4 m ?3 K3 s
《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并没有规定必须上哪所学校。我也同意吴华教授的观点。现在的优质教育资源仍严重不足,家长应该有权利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孩子挑选适合的学校,这样才能达成“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可是总有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以为教育公平就是按居住地划片,这是给学区房正名?不了解清楚老百姓的真实心声,想当然的决策,确帮了倒忙。 一位家长说:限制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的政策,换一个角度看是家长学生学校选择权被剥夺和限制。  * O% s8 d* n5 W, q& `/ ^5 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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