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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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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布的“咨询衡东县教师招聘有关问题”帖子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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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婚生育两个子女能否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7 p) e$ @! |* k! H8 C: ?8 k
' @5 f; o2 }+ X( D. l. Y. A你的帖子陈述你夫妇十年前在双方已到达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生育第二胎。对于这种情形能否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政策规定如下:5 M7 s8 _" C! F4 a" G%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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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4 m$ n, N! J! _9 x' d+ d! T/ F
. G6 f( @, l7 n g, G" d( h/ q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有与你的情形相关的具体应用解释:一是《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所规定的限制性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违法多生育人员,即把限制的对象限定为有违法多生育(超生)和按照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的非婚生育的人员。但是双方原均无子女且非婚生育时无配偶,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不受限制。二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三是非婚生育,即生父母之间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非婚生育共有五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为“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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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规定,你们夫妇非婚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应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因此,你属于《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对象,不能被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d. `2 q' V$ E- D- X
" A" |0 \: ~2 ]; W& t; Q/ g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不能考编那为什么报考条件不写明”的问题9 d" J& I5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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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2020年公开招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明确规定了不得报名的情形,其中第9条为“9.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条例(2016版)》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是地方性法规。因此,违反《条例(2016版)》规定不能被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已包含在此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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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g8 |8 u1 x) a衡东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K; r6 W T' h( |, t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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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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