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赠送的锦旗还给我” ——衡阳索锦旗事件幕后调查
6 k# N( q8 n& Y9 l1 i( V 国庆期间,一段索要赠送锦旗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显示:4位中年男女背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两人拿着一块纸板,上面写着“退回锦旗---要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送的锦旗”,引发不少市民围观。 民间为了表达谢意,素有送锦旗的习惯。但鲜有送出去的锦旗又索要回去的。那么,衡阳索锦旗视频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10月11日,记者展开了调查。 索锦旗抗议判决“不公” ▲望着自己开发的楼房,朱忠莲心情沉重。 ▲9月18日,朱忠莲带着股东、员工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索要锦旗。11日上午9时许,在衡阳市某茶楼。经人引荐,记者见到了如约而来的朱忠莲。现年66岁的她是申泰公司的董事长,在商海沉浮数十年。 朱忠莲告诉记者,她就是衡阳索锦旗事件的当事人。9月18日,她带着公司总经理邹修坤和其他职工、股东,来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牌要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公司赠送的锦旗。 谈及索要锦旗的目的,朱忠莲噙着泪水说:“就是为了表达对法院判决不满,我们几个股东一辈子的积蓄被判没了不说,而且公司破产,大家(股东)都负债累累!” 事件缘起一场扯皮诉讼 申泰公司是衡阳市一家民营合资企业,2009年9月,该公司与衡阳市民谢某等人合资合作开发一块土地,并将项目总承包给谢某。谢某中途因故退出,合资合作开发协议终止。2010年8月10日,谢某将其股份转让给申泰公司,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2010年9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房产抵股份转让协议》。两份协议的主要约定是:1. 谢某总股份转让款1097万元,申泰公司支付105万元现金后,再用即将建成的7套商品房和1整层商铺抵偿;2.抵偿房屋按照竣工验收图纸的标准抵偿。第一份协议,在最后的兜底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承担最高100万元的违约金;而第二份协议,在最后的兜底条款约定:本协议内容与第一份协议相冲突时,按照第一份协议执行。 2012年,申泰公司按照《房产抵股份转让协议》通知谢某收取抵偿的7套商品房和第3层整层商铺。谢某收取其中的6套商品房并转卖给别人。 让申泰公司感到意外的是,所有抵偿的房屋都是同一个楼盘的房子,而谢某却对其中抵偿价值约880万元的1套商品房和第3层商铺拒收,理由是抵偿的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2013年,谢某以该理由第一次起诉,要求申泰公司按照上述拒收房屋880万元价值为基数、以月3%的标准,赔偿至申泰公司交房之日止违约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泰公司按照2%的标准,赔偿违约金160万元,并强制执行完毕。 在第一次的违约金判决执行到位后,谢某于2014年第二次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判决,申泰公司按照1%的标准,支付给谢某人民币近400万元。随后,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查封申泰公司近2000万元的房产。 申泰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法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再审,并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二审和一审判决,发回雁峰区法院重新审理。 历经5年诉讼,案件终于迎来曙光。申泰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满怀感激”地给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去表扬锦旗,锦旗上写着“感谢法院依法撤销了错误判决”。 再审判决惹争议引发索要锦旗 2018年12月,该案再审一审在雁峰区法院开庭审理。谢某在整个庭审中,始终坚持要求申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原审诉讼请求。 申泰公司的抗辩理由是:谢某对其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且本案房屋的市场价格客观上已经成倍上涨,谢某根本没有损失。申泰公司请求再审一审法院驳回谢某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 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直接将谢某的原审诉讼请求“资金占用费损失”改为“违约金”,判决申泰公司按照1%的标准,支付给谢某“人民币”近600万元。该判决竟然支持谢某并没有请求的“违约金”! 申泰公司不服,继续上诉。2019年8月,该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谢某在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明确将“资金占用损失”放弃,提出要求申泰公司赔偿违约金。 庭审记录显示:申泰公司代理人当庭询问谢某:“再审一审雁峰区法院,已经将你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原审诉讼请求篡改成了违约金,你是不是同意?”谢某答:“没有问题”。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泰公司再次问:“你的诉讼请求到底是要违约金,还是要资金占用损失?”谢某答:“违约金”。 在谢某已经放弃了“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再审中应该不予受理,但该院仍然对该请求进行了审判,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且该判决没有经过审委会讨论,属于合议庭径行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法明确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再审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了原二审和一审判决。可再审结果又回到了原来的判决。”朱忠莲说,“我们认为判决不公,很气愤,觉得当初送锦旗是对自己是一种嘲弄,所以我们就向法院索要赠送的锦旗。”最终,法院没有退回锦旗。 12日下午,记者致电衡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经纬,问他对索锦旗事件有何看法?张经纬以“没听明白”为由,断然挂了电话。 专家说法: 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中国程序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捷教授认为,本案可能还涉及较多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值得研究。但是,就案件中的硬伤问题,其实很容易找到法律上的硬核规定来讨论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黄捷教授认为,原审原告谢某在再审二审中放弃了原诉讼请求,并同时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当然应当按照上述规范操作,也就是案件按照撤诉处理、告知谢某可以另行起诉。“再审一审的雁峰区法院改变谢某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上是绝对禁止的,而且在司法实务中也是罕见的;而再审二审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判决支持谢某在再审二审的开庭审理中已明确放弃了的请求,且该损失请求并没有证据支撑,应该说这个再审二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我仔细研究了该案的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再审二审开庭时归纳的焦点,在当事人公开辩论后,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而偏偏出现了法官并没有归纳、当事人也没有辩论的新焦点,这是严重违反辩论原则、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极端错误。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是,再审二审判决的说理和作出的实体判决,把再审一审判决的标的都改变了,这是地地道道的对再审一审判决伤筋动骨的改判,而判决书却写的是维持再审一审判决。”黄捷教授向记者指出。 该案未来如何纠错?黄捷教授认为,这个案件可以通过申诉来启动院长发现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他同时说,这首先需要看法院院长的态度。 撰文丨黄海文 来源丨三湘都市报 / c) s/ ?- M7 H5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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