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2日晚,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某出租房内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林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报警称自己用绳索勒死了女友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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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林与被害人姚某于201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底,因姚某父母反对姚某与黄某林恋爱,姚某遂向黄某林提出分手,被黄某林拒绝,并遭到黄某林殴打、威胁。同年7月12日,黄某林约姚某见面协商分手,当晚二人在黄某林出租房内再次发生争执,黄某林用绳索勒压姚某颈部,将姚某勒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林用绳索勒被害人姚某颈项部致姚某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起诉后,被害人父母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该案庭审前,审判长王雨田与合议庭成员详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共同研究案中的疑点和争点问题,并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合议庭合理把握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民事赔偿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开展了法庭教育。被告人黄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被害人家属及部分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潇湘晨报综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 J# d# I4 G; 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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