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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耒阳市社保局一年前个人缴纳的2020年养老保险,系统查无

求助者 发表于 2021-1-31 15: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20年1月9日在耒阳市社保局二楼大厅缴纳的7408.8元个人养老保险,在2021年1月12日再去续缴2021年养老保险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上一年(2020年)未缴,查无此项交款。并要求交费人寻找交款证据,好在找到了收据不然钱就打水漂了。谁能想到到政府单位缴费还得保存好证据。几费周折之后找到了收费开票的相关人员,个别工作人员却一直处理事情态度消极拖拉扯皮。截止目前还未处理好。我想投诉的是,正规单位缴费了一年多的钱居然在系统上没有,钱去哪儿了?一年多了如果我收据不小心遗失,这钱肯定就被坑了没处报账。万万没想到政府单位既然会有这种事情发生。据说2020的缴费时间就要结束了。请求相关单位介入调查,解释并处理群众的正当诉求,举报真实性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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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闻乐见 发表于 2021-1-31 15:0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种事?以后缴纳什么费用还是要多长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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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说 发表于 2021-1-31 15:1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幸亏收据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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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说 发表于 2021-1-31 15:1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幸亏收据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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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的那边 发表于 2021-2-1 15: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8 Q$ M, E9 p/ J  o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 K# s8 m' T% b( O3 ~5 F7 x! X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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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旧船票 发表于 2021-2-2 09: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是手写的,都是机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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