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家暴, 没有出轨, 只是和平分手, 但小丽和阿强 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 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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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 且小丽占比99%。
- u* G# f8 j8 W# P3 m虽然阿强辩称此举 只为“安抚丈母娘” 但近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案改判依法支持了小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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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 A( M( \6 b- b7 K+ Y: X: J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 b: n5 W! c; q; s) b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 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 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 其中首付100余万元 由小丽的母亲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 由小丽和阿强共同 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办理房屋登记时, 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 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 t8 k* g& v% `8 [
K" a5 j3 o5 t$ h/ I) f: Q+ \9 b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0 m0 J$ W" C9 T/ q/ t
, ~ a1 O5 b6 u5 K8 e一审法院认为 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 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 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 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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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b8 G7 Z( s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 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 小丽占99%的份额, 阿强占1%的份额。 , C) M# k. h' Q8 m' U2 Z$ U; f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 由100余万元首付款 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 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 阿强仅分割房屋1%, 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 # v- m1 p( q/ j J- z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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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 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 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 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 }. C0 F1 N$ E" @" e% q( y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1 j, f; m- V7 ]0 k二审中,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离婚分割财产应当 依约定按份处置。 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5 H6 V2 ~9 g1 E. \% z/ A( ]. p3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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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则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 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 p( E* H& Y% J+ c1 E" t) J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 z5 p% G+ ~1 @ _8 k#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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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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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2 k# v+ s0 m% E"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 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改判小丽支付阿强 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以案普法】男子当年为哄丈母娘,婚房只占1%!离婚时330万房产分得不足3万…法院判了!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 :夏天 姚卫华 1 f) p* x( b8 g8 k$ O' ~6 i*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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