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耒阳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类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企业家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庭审,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 本次集中审判所涉罪名为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涉案三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参与庭审的衡阳市人大代表陈琳表示,此次集中宣判活动,体现了法院对毒品犯罪予以重拳出击的强大声势,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滋生蔓延势头的决心和信心。 下一步,耒阳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强化禁毒宣传,多方联合协作,促进形成禁毒整体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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