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有道·公职律师,原标题:湖南一16岁少女死在学校厕所内,心脏有刀伤 “蹦蹦跳跳地进入厕所,怎么会自杀呢?”家属对于学校质疑女儿死于自杀的言论充满不解和不接受。 12月23日17时57分,湖南郴州,安仁三中一名高一女生萱萱进入学校卫生间后,莫名其妙死在卫生间,而死因是心脏部位被水果刀刺中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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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以前的照片 受访者提供 对于萱萱的死因,公安机关本是按照刑事案件办理,但警方最新消息是可能属于自杀。而最终结果要等待刀上指纹鉴定。 而在警方尚未作出调查结论的情况下,班主任在群里散布萱萱可能是自杀的言论,称警方在墙上找到萱萱的“遗书”。加上从出事开始班主任和校长一直未曾露面,让女孩家属十分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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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群中聊天记录 受访者提供 而萱萱家属则认为,从视频看清,萱萱是蹦蹦跳跳,开开心心的进卫生间,完全没有要自寻短见的迹象。 而且并没有听说萱萱有遇到什么挫折或者不正常的迹象。就算要自杀,一个少女怎么可能插了自己心脏一刀再扒出来继续插一刀呢? 非常可惜,花季少女,如此消殒,属实悲痛。 但当前对于家属也好,对于学校也好,最重要的就是搞清楚萱萱的死亡原因。到底是自残所致,还是他人为之,这关系事件的定性。 事情无外乎两种情况: 其一是他人暴力加害,施暴者当然将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因为萱萱的刀伤在心脏,并且是身中两刀。作为高中生,应当知晓刺中心脏将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故意为之,这是非常明显的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降低到十二周岁,所以如果是高中学生故意造成,意味着需要承担杀人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所为,将不处以死刑。 其二是萱萱自己为之,构成自杀。刑法对于自杀的并没有追究责任之说,因为生命是自己的,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无法也不能追究责任。 不管是自杀还是他杀,学校在管理上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他杀,说明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歹徒在校园内行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限制*I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是自杀,学校对于死亡同样没有充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学生携带刀具进校,没有履行监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期待警方尽快查明真相,给家属和死者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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