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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最高法对网络安全法68条释法

二二 发表于 2022-8-24 09: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实践 中争议的焦点是信息性质和财产处罚权,需要最高法解释。

“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首先任何认定信息违法。”黄赌毒“大家都知道是禁止传输的信息,有些信息,如第一天报道”加拿大温哥华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2人死亡 10人受伤”,第二天报道“加拿大温哥华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2人死亡 11人受伤”,假若执法机关认定第一天报道是虚假信息,可以这样认定吗?尤其是天气预报不准确,新闻报道有瑕疵等信息,该如何认定虚假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过于宽泛,边界在哪里?执法者并非样样精通,需要最高法释法。

       第六十八条它分两层意思。第一层,整改、警告,这个好理解。“没有违法所得”,比如个人短视频、抖音、社交网站、行业网站等,本身没有所得,或者说所得非“非法”,非“违法信息”带来的,是否必须“没收根本不存在的违法所得”?过了边界,就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

第二层,“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商业性网站,直播带货,属于信息即收入等情形,罚款没有多大异议。非营利性网站、政府网站、个人朋友圈、个人抖音等本身没有经营所得。处以罚款是否必要?

结合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违法只是给予处分,而非处罚来看,对非营利性互联网不宜处以罚款,都是“网络运营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上需要最高法出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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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二二 发表于 2022-8-24 09: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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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 发表于 2022-8-24 10: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法系一个缺陷就是过于宽泛,司法实践常有争议。海洋系法律精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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