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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三无事胡思乱想,三年前一笔法院裁决不由他承担的诉讼费是否可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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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O( H# P0 Q3 o) H$ B 张三咨询律师。律师说,蜀道......此处省略若干字。不要在申请退付时提到咨询过他们。张三见他们一副噤若寒蝉的样子,深深地叹了口气。
( N8 f. s1 ]6 \ \ 张三觉得法院是个讲理的地方,既然裁决不由他承担诉讼费,法院就得退付。于是,张三整理资料找法院退付诉讼费。臆想不到,案件主审法官非常爽快地交代书记员办理退付手续。张三到法院前台填写一张表,“诉讼费退付方式选择表”,有四种方式:自愿承担诉讼费,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由法院自动退付,依当事人申请退付。 r. {' T: ^( k7 C
张三咨询法院工作人员,不该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法院为什么不自动原路返回?
* O+ A+ a0 F% D& B8 @, G! j+ T" H. o 甲工作人员说,诉讼费有律师代交,有他人代交的,原路返回的话,当事人追问诉讼费退付怎么办?, L) b c% ~) A4 q1 N, X( j
乙工作人员说,以前好像不可以申请退付,近年可以了。
8 k, S w- _& O 某人说,以前法院收取诉讼费后,如有退付,在执行费中扣除(退付)。也就是说,若被告不交(败诉)诉讼费,或者法院没有执行到费用,原告申请退付诉讼费会是“蜀道之难”。
, f* ?8 T* v" W _ 张三心想,律师或者他人代交的,退付给交费者,理所当然。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没有交费,凭什么来申请退付?裁决书裁决的是诉讼费收取,并没有裁决退付给什么人!代交的退付给当事人,不是搞错对象,引起更多麻烦吗?那里来,那里去。减少诉讼成本:省却跑腿、节约用纸、节省办公人力成本,一举多得的好事,为什么不落到实处?去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不是提到减少诉讼成本吗?法院连自己的诉讼费都执行不到位?......此处省略若干字。再说了,执行不到诉讼费是法院的事。法院不能把责任转嫁他人。一码归一码。法不责无责,这不是法制文明,法制进步的体现吗?" ?1 U$ k3 W0 _0 `( ]
张三又想到一个问题,在参加诉讼时,几乎没有人告诉他不该由他承担的诉讼费可以退付,怎么退付。那么主审法官有告知义务吗?
1 J8 [* d# A& k9 j 张三又想到一个问题,历年没有退付的诉讼费有多少?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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