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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批捕的“醉驾”案件。% k6 K% k# |7 i! [6 N
2011年8月10日,在和朋友喝完两瓶白酒和一瓶啤酒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邓某仍驾驶自己的车子从耒阳蓝天市场到107国道旁一院内找其叔叔,因叔叔不在院内,邓某便认为叔叔故意躲他而生怒气,遂在该院内急转弯调头,将车开到院门前的107国道上等。后经吹气检测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酒精含量为153.8mg/100ml、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属酒后危险驾车。$ ?: n2 d* S: `$ j! b6 a
邓某“醉驾”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耒阳第一案。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此,办案检察官奉劝广大驾驶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身陷囹圄,到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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