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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生意上的伙伴,200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石灰石共计4298吨,共计货款为16万元。原、被告口头约定石灰石送到耒阳大唐电厂后,由被告与厂方结账,然后由被告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从厂方拿到全部货款后,并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11年5月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余欠款13万元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不讲诚信,恶意拖欠货款,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而闹上法庭。" G$ r7 l9 q: o Q0 U
本院针对原、被告争议“症结”,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主审法官运用“听说写”的调解方法,诱导双方当事人不计前嫌,互谅互让,共谋发展,继续合作做石灰石生意,在双方达成解调协议后,被告当庭偿付原告6万元,余欠款7万元限被告在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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