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龙 周丽君 发布时间:2011-09-09
" ^" S: f) j( W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耒阳市煤炭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部分成员贪污、受贿行为做出一审判决,原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黄某某犯贪污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文某某犯贪污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股股长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 C) |' z' U% z7 f# v9 J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吴某某在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耒阳市征收办)任职期间,在财政核付给领导班子成员应得奖金已经全部兑现的情况下,耒阳市征收办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采取截留站点奖金、伪造各站点发放奖金名册、虚报超收数额套取奖金等方式,以发放下属各收费站点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奖金的名义,套取资金用于给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进行私分,其中黄某某、文某某参与四次共计私分公款57 4607元,各分得37 000元。吴某某参与三次共计私分公款48 5296元,分得25 000元。黄某某、文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谋利,黄某某先后13次接受贿赂55 000元,文某某先后13次接受贿赂38 000元。 2 U" U2 B' L- l- b' O" {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罗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下属站点超产奖、重复发放任务奖、虚报超产奖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黄某某身为耒阳市征收办分管稽查工作的副主任、文某某身为纪检组长,在收受了下属工作人员的现金后,不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部分犯罪的自首行为,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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