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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案的案犯被批捕;此前,这类案件一般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9月14日讯 入户盗窃,窃贼虽分文未取,照样要受到刑法追究!9月8日,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批准逮捕。该案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批准逮捕的首例入户盗窃零数额案。在此之前,这类案件一般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 [( C) y. c% t. B 今年37岁的犯罪嫌疑人肖某于8月24日14时,从耒阳市坐车到市高新开发区。16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至高新开发区联合村第一村民组某单元5楼,用自制的T型金属开锁工具,将一住户房门打开后入室盗窃,在卧室内发现现金500元,不巧刚好被回家的房主发现。犯罪嫌疑人肖某惊恐之下夺门而出,屋主立即追了出去并喊“抓贼”。闻讯赶来的群众也随即上前追赶围堵,最终 ,肖某在群众的合力之下被抓获并送至公安局。
& Y" T0 W2 f% A 被抓后,犯罪嫌疑人肖某自认为没偷到什么东西,最多只会被“关”几日就会重获自由。然而,他这次再也没有那么“幸运”,因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入户盗窃”不再只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仅加强了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保护,更是极大地提高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I3 T1 w0 ~; `7 X+ R6 _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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