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16周岁,从小父亲去世,母亲因精神病流落在外,杳无音信。陈某15周岁,出生后,父亲便回原籍江西,母亲改嫁。特定的家庭环境,致使两被告人缺乏完整的法定监管,小学辍学后,经常上网、逛街,且夜不归宿,并在网吧认识同案人刘某(在逃)。由于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三无知少年,为支付非正常生活支出铤而走险,走上抢劫犯罪道路。 2011年3月18日下午,刘某与蒋某、陈某商量抢劫出租摩托车司机的钱财,刘某提出要抢劫老弱摩托车司机,以便将司机杀死,便无人知晓他们的抢劫之事。而后,蒋某与刘某各持一把杀猪刀,三人即在附近租乘徐某的摩托车,谎称到余庆乡。当车行驶至僻静处,蒋某便将徐拖下车,刘某抽出杀猪刀给徐头上砍了两刀,并继续与蒋某对徐砍杀,陈某则用石头、木棍砸打徐某,并从徐某身上搜出4元钱。在砍杀过程中,徐某奋力反抗,从刘某手上夺过杀猪刀,三人见状,匆忙跑开。见徐某倒地,三人又返回站在徐某身旁,刘说“拖一会时间,他失血过多就会死掉”,徐某又挣扎着起来,三人见状才逃离现场。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蒋某、陈某的监护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徐某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蒋、陈两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蒋某、陈某欲采取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手段劫取钱财,持刀砍杀摩托车出租司机徐某,并致徐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蒋某、陈某在共同抢劫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蒋、陈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其监护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蒋、陈两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