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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杰斌 发布时间:2011-06-02 09:43:51 3 @* u7 X! Q3 T" J9 U- p) r
6月1日,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因被告郑某不按规定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依法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6000元。
6 v$ D) R) j* F 2010年4月2日,被告郑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刘某受伤。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因就赔偿与郑某协商未果,诉至耒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所驾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共计88000余元。, b2 J' Z$ c6 m" f# g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强险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郑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应按法律规定为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郑某并没有履行该义务。故郑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对应当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刘某自负40%,郑某赔偿60%。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H; a2 N8 N4 V; P+ d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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